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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247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

法官林修平

聲請人
曹展榮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件所示之18張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
附件,聲請人掛失「大同股份有限公司」股票9張及「嘉裕股份有限公司」股票18張清單(出處:大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4日福股字第410號函、嘉裕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4日嘉股字第114013號函,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卷第7、9頁)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修平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宇美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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