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9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
- 法官匡偉
- 原告吳啟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吳啟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(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80號),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 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;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30433-5 1 899.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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