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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299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

法官匡偉

聲請人
吳啟揚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(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80號),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;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30433-5 1 899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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