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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3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

法官黃鈺純

聲請人
朱李川蘭(即朱家福之繼承人)
代理人
朱玟瑜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 年1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    編號  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23369-6  1 560  2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2008-1  1 112  3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3147-5  1 160  4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57584-8  1 297  5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74290-4  1 191  6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97144-8  1 491  7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111648-0  1 271  8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特別股) 82SX003749-3  1 1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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