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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319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

法官林志洋

聲請人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(即張海之遺產管理人)
法定代理人
蘇再勝
訴訟代理人
黃原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志洋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-0052943-3 1 1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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