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19號
- 聲請人
-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(即張海之遺產管理人)
- 法定代理人
- 蘇再勝
- 訴訟代理人
- 黃原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-0052943-3 1 1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