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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333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

法官林怡君

聲請人
陳郭秀霞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 林怡君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美玟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-NX-6600-4 1 600 00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12027-8 1 312 00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25838-1 1 174 00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39312-1 1 364 005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49380-0 1 2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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