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33號
- 聲請人
- 陳郭秀霞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-NX-6600-4 1 600 00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12027-8 1 312 00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25838-1 1 174 00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39312-1 1 364 005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49380-0 1 29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