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4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
- 法官林芳華
- 當事人曹盛浴、曹敏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曹盛浴 代 理 人 曹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孫福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0-6 1 1000 002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1-8 1 1000 003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2-0 1 1000 004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3-1 1 1000 005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4-3 1 1000 006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5-5 1 1000 007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6-7 1 1000 008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7-9 1 1000 009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8-0 1 1000 010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6979-2 1 100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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