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
- 聲請人
-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楊紹欣
- 代理人
- 許博智律師
- 複代理人
- 陸伶萱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紹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 114年2月26日 56,982元 BC000219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