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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9 月 19 日
  • 法官
    賴錦華

  • 當事人
   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紹欣 代 理 人 許博智律師 複代理人 陸伶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紹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 114年2月26日 56,982元 BC000219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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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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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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