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
- 法官賴錦華
- 當事人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紹欣 代 理 人 許博智律師 複代理人 陸伶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紹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 114年2月26日 56,982元 BC0002190

579 人 正在學習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