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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36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

法官張庭嘉

聲請人
誠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旻潔
代理人
李昱晨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庭復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114年度除字第1363號(民國/新臺幣)   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吳旻潔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08年10月16日 10萬4,250元 PC60054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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