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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37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

法官熊志強

聲請人
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成發
代理人
胡閔茹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志強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斐雯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 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海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13年5月31日 20,753元 SD6633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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