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1 日
- 法官黃珮如
- 當事人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姚立恆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代 理 人 姚立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:林澄茂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民國 113年9月5日 新臺幣 60萬6,706元 SD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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