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8號
- 聲請人
-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瑞麟
- 代理人
- 姚立恆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:林澄茂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民國 113年9月5日 新臺幣 60萬6,706元 S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