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89號
- 聲請人
-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奥田実
- 代理人
- 莊心潔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奥田実 玉山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2月10日 21,351元 BI521158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