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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38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

法官蔡牧容

聲請人
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奥田実
代理人
莊心潔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蔡牧容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薛德芬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奥田実 玉山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2月10日 21,351元 BI52115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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