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414號
- 聲請人
- 王敬榮(即王淑琦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711814-2 1 18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730826-5 1 46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746092-2 1 8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-NX-00279428-0 1 74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-NX-00302332-4 1 77 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-NX-00317901-7 1 8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