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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19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2 月 05 日
  • 法官
    黃靖崴

  • 當事人
    孔繁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孔繁芬 訴訟代理人 孔繁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5-ND-1254572-4 1 10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4-NX-453994-4 1 120 0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5-NX-534496-2 1 2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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