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427號
- 聲請人
-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忠義
- 代理人
- 黃玉如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3年11月25日 87,890元 HQ246419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