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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46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

法官王沛元

聲請人
甘家丞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。
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愷茹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基金 21-D1-01-000125-0 1 3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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