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467號
- 聲請人
- 陳瑞玲(即許秀真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5 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4 年6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至聲請人聲請狀附表所載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,業經聲請人當庭陳明其已尋獲並撤回該部分除權判決之聲請,此部分即不在本件判決之範圍,併此指明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