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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77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0 月 27 日
  • 法官
    張瓊華

  • 原告
    劉文耀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劉文耀(即劉文騫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2-1 1 1000 002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3-9 1 1000 003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4-6 1 1000 004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5-3 1 1000 005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6-1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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