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477號
- 聲請人
- 劉文耀(即劉文騫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2-1 1 1000 002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3-9 1 1000 003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4-6 1 1000 004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5-3 1 1000 005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-D1-01-0251336-1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