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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80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0 月 17 日
  • 法官
    余沛潔

  • 原告
    許展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許展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4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3ND-0084276-1 1 1000 ㈡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-0003995-9 1 63 ㈢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56560-6 1 112 ㈣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60648-5 1 105 ㈤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64702-0 1 140 ㈥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68832-0 1 170 ㈦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2NX-0074379-9 1 127 ㈧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80574-7 1 103 ㈨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86867-3 1 1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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