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8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
- 法官林欣苑
- 法定代理人葉淑群
- 原告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、張維庭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代 理 人 張維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4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1 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大直分行 114年1月25日 116,663元 QA47406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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