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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48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

法官林欣苑

聲請人
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葉淑群
代理人
張維庭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欣苑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思辰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114年度除字第1487號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1 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大直分行 114年1月25日 116,663元 QA47406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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