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4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
- 法官呂俐雯
- 法定代理人陳亮吟
- 原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吟 訴訟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9月13日適逢假日,順延至同年9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: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三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民國114年3月16日 新臺幣36萬7,438元 SD64063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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