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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554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

法官吳佳樺

聲請人
張瑞徹(即張紫樹之繼承人)
聲請人
張彧鴻(即張紫樹之繼承人)
聲請人
張勝鈞(即張紫樹之繼承人)
聲請人
張彩鈺(即張紫樹之繼承人)
聲請人
張俶薰(即張紫樹之繼承人)
共同代理人
鍾佳倫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佳樺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 如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354879 3 1 873 0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340632 1 1,000 00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340644 1 1,000 004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62055 1 10,000 005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44546 1 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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