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570號
- 聲請人
- 黃玫玲
-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
王霞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9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-NF-0000017 1 100,000 002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-NE-0000019~23 5 50,000 合計 6 150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