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571號
- 聲請人
- 高雅鈴
- 代理人
- 王家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5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-NF-0000016 1 100000 002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-NE-0000014~18 5 5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