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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571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

法官黃柏家

聲請人
高雅鈴
代理人
王家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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571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-NF-0000016 1 100000 002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-NE-0000014~18 5 5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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