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58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

法官趙國婕

聲請人
李瑞芬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2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12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趙國婕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程省翰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-ND-00000000-0 1 1,000 2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-ND-00000000-0 1 1,000 3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-ND-00000000-0 1 1,000 4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000000-0 1 40 5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00000000-0 1 260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