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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59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

法官黃鈺純

聲請人
劉遐年
法定代理人
即監護人
林文徵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29 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 年9 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594號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 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萬寶基金 01-D5-01-0324882-2 1 1000  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萬寶基金 01-D5-01-0324883-4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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