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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621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

法官賴淑萍

聲請人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(即朱煒夫之遺產管理人)
法定代理人
黃莉莉
代理人
何心瑜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11  月  20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11  月  20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萱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621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-0054598-0 1 665 00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6-NX-0061759-5 1 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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