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22號
- 聲請人
- 林芳宜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火柴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-NX-0109498-6 1 650 002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7552-4 1 24 003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74509-0 1 27 004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-ND-00139104-6 1 1000 005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D-0240149-4 1 1000 006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D-0240150-0 1 1000 007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X-0023651-3 1 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