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26號
- 聲請人
- 劉一山即新翔企業社
- 代理人
- 洪珮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6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泓記工程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14年6月6日 140,616元 UH854498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