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39號
- 聲請人
- 庭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赫偉業
- 代理人
- 鄭蕙霆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7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6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 113年6月10日 159,957元 FA00278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