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
- 法官林瑋桓
- 原告曹順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曹順泰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 曹麗雲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 曹純華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 曹志健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67-7 1 1000 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68-3 1 1000 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69-0 1 1000 4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70-4 1 1000 5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31376-3 1 460.3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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