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5號
- 聲請人
- 曹順泰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
曹麗雲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
曹純華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
曹志健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67-7 1 1000 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68-3 1 1000 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69-0 1 1000 4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70-4 1 1000 5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31376-3 1 460.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