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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6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

法官林瑋桓

聲請人
曹順泰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

曹麗雲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

曹純華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

曹志健(即曹春美之承受訴訟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瑋桓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玉媛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 單位數 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67-7 1 1000 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68-3 1 1000 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69-0 1 1000 4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3126070-4 1 1000 5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31376-3 1 460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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