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6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
- 法官洪文慧
- 原告李肇祐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李肇祐 訴訟代理人 郭旆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0七二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憑證,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0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661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16259-6 1 888.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22084-2 1 886.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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