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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66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

法官洪文慧

聲請人
李肇祐
訴訟代理人
郭旆慈律師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
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0七二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憑證,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0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緯騏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661號    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16259-6 1 888.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7022084-2 1 886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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