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80號
- 聲請人
- 潘啓華(即潘謝少芳之繼承人)
- 代理人
- 劉琍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4-ND-1182589-8 1 10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6-ND-1389344-2 1 1000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586867-4 1 1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