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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80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2 月 08 日
  • 法官
    何佳蓉

  • 當事人
    潘啓華劉琍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潘啓華(即潘謝少芳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劉琍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4-ND-1182589-8 1 10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6-ND-1389344-2 1 1000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586867-4 1 1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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