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8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
- 法官陳乃翊
- 法定代理人侯博義
- 原告新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新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6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F0001192-9 1 100000 002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F0001193-6 1 100000 003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F0001194-3 1 1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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