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9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
- 法官許筑婷
- 原告朱添榮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朱添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9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6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-D2-01-154940-7 1 1000

579 人 正在學習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