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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96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1 月 28 日
  • 法官
    許筑婷

  • 原告
    朱添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朱添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9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: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6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-D2-01-154940-7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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