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9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
- 法官林志洋
- 原告高淑貞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高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654434 6 1 416 002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8732-0 1 9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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