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19號
- 聲請人
- 蔣文玉(即蔣伯煕之繼承人)
- 代理人
- 蔣謝書菲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00439844-7 1 12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00508226-0 1 1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