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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37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2 月 19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志洋

  • 原告
    林富郎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林富郎 訴訟代理人 林若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2 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0006736-1 1 1657.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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