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42號
- 聲請人
- 陳美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11月8日適逢假日,順延至同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7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-NX-00054083-9 1 300 002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-NX-00077933-9 1 5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