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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74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

法官陳俞元

聲請人
廖沛緹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奕廷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743號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-D08-01-1008098-8 1 940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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