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46號
- 聲請人
- 省昌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昆炎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以下金額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三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4年7月16日 64,657元 SD156109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