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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74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

法官張瓊華

聲請人
省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蔡昆炎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以下金額為新臺幣    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三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4年7月16日 64,657元 SD15610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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