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49號
- 聲請人
- 林洛嫺(即許育琳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屆滿(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之補假日,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期間之末日延長至星期一即27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7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586552-9 1 1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