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5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
- 法官陳乃翊
- 當事人泰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趙嘉惠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泰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乃華 代 理 人 趙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7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泰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陶乃華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3年5月31日 30,975元 QN28963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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