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5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
- 法官陳威帆
- 當事人王阿樹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王阿樹(即王烘爐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2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7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00082119-1 1 9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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