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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75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

法官蔡牧容

聲請人
王學斌
代理人
王學坡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蔡牧容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薛德芬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-1003664-0 1 1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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