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75號
- 聲請人
- 羅曉平(即羅逢垚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1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-D2-01-075023-3 1 1000 00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-D2-01-306332-0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