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7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
- 法官郭思妤
- 原告羅曉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羅曉平(即羅逢垚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1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-D2-01-075023-3 1 1000 00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-D2-01-306332-0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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