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8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
- 法官陳冠中
- 當事人王姝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王姝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屆滿(因同年 月15日為星期六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7日)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:114年度除字第17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651238 1 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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