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91號
- 聲請人
- 華興國際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明和
- 代理人
- 簡立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633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 年8 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華興國際有限公司 陳明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3月31日 514,048元 AG933955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