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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97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2 月 10 日
  • 法官
    吳佳樺

  • 當事人
    陳愛枝陳素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陳愛枝(即陳劉玉鳳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陳素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書記官 簡 如 附表: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502658 1 300 002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681725 1 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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