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00號
- 聲請人
- 呂世光
- 代理人
- 陳志淵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8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-NY-00000320-3 1 166497 002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-NY-00000387-6 1 944332 003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-NY-00000406-7 1 37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