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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35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2 月 24 日
  • 法官
    張瓊華

  • 當事人
    陳國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陳國棟(即陳阿西之繼承人) 陳國政(即陳阿西之繼承人) 陳秋華(即陳阿西之繼承人) 兼上三人 代 理 人 陳國樑(即陳阿西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: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0-NX-289686-2 1 2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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